鍋爐改造是否屬于豁免煙臺環評手續辦理范圍?
問題:某公司原來已審批8蒸噸燃柴油鍋爐1臺,由于訂單減少,產能下降,實際建設了1臺4蒸噸燃柴油鍋爐,之后由于產能逐步恢復,該公司再建設了1臺4蒸噸燃天然氣鍋爐。即原來審批的8蒸噸燃柴油鍋爐,改造為1臺4蒸噸燃油鍋爐,1臺4蒸噸燃天然氣鍋爐,兩臺鍋爐總出力為8蒸噸,與環評審批的鍋爐總出力相同。
那么,在這種情況下請問:
1.該公司鍋爐如此改造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?還是可以參照《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》(2020年版)中第三十類其他,第58“改造項目”,如不涉及新增用地、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”,豁免環評審批手續辦理?
2.如屬于豁免手續范圍,那么以上兩臺鍋爐是否還需要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,將上述改造情況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?
答復:該公司實際建設2臺4蒸噸鍋爐,總出力與原環評批復相同,還應進一步分析總體項目用地、污染物產排等變化情況,如用地、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均不增加,建議按照《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(2020年版)》第58項,豁免環評手續辦理。在《名錄》發布前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,建議按照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相應要求執行,并在驗收報告中說明鍋爐實際建設情況及項目用地、污染物產排等變化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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